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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潘维家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维家,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2009年8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2012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维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维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潘维家在旅顺口区光荣街道靠山街xx号xxx室家中容留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3月末一天下午,被告人潘维家在旅顺口区光荣街道靠山街xx号xxx室家中容留林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4月5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潘维家在旅顺口区光荣街道靠山街xx号xxx室家中容留林某某、“大海”(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维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住房协议书、结婚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维家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维家有前科及多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维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维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人民陪审员  张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