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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庆涛与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涛,徐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129号原告:孙庆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被告:徐大伟(曾用名徐建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原告孙庆涛与被告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625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元,后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尚下欠原告借款112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孙庆涛。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有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