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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漆惠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漆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政府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8343602-9。法定代表人:程相如,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漆惠君,女。社旗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漆惠君房屋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5日作出了社房处字(2017)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3月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漆惠君退还违规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540元。在审查过程中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