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银红与方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红,方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788号原告:余银红,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现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方长松,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银红诉被告方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银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银红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雷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