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士申请执行康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康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被执行人:康巍。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康巍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