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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士申请执行康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康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被执行人:康巍。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康巍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