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喜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喜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917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36号楼1单元6层11号。法定代表人许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洲、魏家坤,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喜坤,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包小峰、尹家伟(实习),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喜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喜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