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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国彬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彬,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76号原告刘国彬,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座18-2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任飞,该局干部。第三人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70号4幢。法定代表人王书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道永,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彬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彬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戚忠东审 判 员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