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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小云与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马喜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云,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马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68号之一申请人:苏小云,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238号,机构代码:767802519。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马喜军,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追加马喜军为是被执行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小云代理人余培威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1执恢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