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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英与郑松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英,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92号申请人余英,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胡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郑松,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英与被申请人郑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郑松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余英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民初146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郑松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松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余英位于渝中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余英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