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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042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坤元、金���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元,金惠芬,侯文俊,马仙凤,吴建忠,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人: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坤元,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金惠芬,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侯文俊,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马仙凤,女,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吴建忠,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蒋雪珍,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坤元、金惠芬、侯文俊、马仙凤、吴建忠、蒋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坤元、金惠芬、侯文俊、马仙凤、吴建忠、蒋雪珍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车辆及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74830.37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