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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维友与汪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友,汪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朱维友,男,1953年0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汪兴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在执行朱维友申请执行汪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的(2016)黔01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兴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维友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兴祥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而且被执行人汪兴祥下落不明。所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汪兴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查询汪兴祥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汪兴祥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1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