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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接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接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5328号原告: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雅苑居益花园会所二楼01房。法定代表人:朱柱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接锋,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接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材料,但原告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材料后,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居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俊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嘉雯刘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