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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忠敬与计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敬,计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48号原告:王忠敬。被告:计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敬与被告计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敬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