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存乾与卞金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乾,卞金蓓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065号原告:王存乾,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明天小镇8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卞金蓓(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乾与被告卞金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乾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