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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林,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专文化,住常宁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德年,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林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同年9月27日和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林及其辩护人黄德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林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德隆路7巷16号经营神码电脑维修店,后朱林为了营利,陆续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存储在电脑硬盘中,并制作配套的电影目录供客人选购。2017年6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店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电脑中有大量淫秽视频及电影目录,后将朱林带回审查。经对被扣押的电脑进行检验鉴定,认定有6763部影片属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林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林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林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朱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林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朱林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庭需要照顾,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林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台式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婉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