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阳与林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阳,林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984号原告钟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陶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钢锋,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阳诉被告林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晓璇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