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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阳与林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阳,林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984号原告钟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陶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钢锋,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阳诉被告林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晓璇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