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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正友与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友,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友,1948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小学文化,务农,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武陵东路大湘西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汪子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31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百分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9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