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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郑勇俊与蔡玲玲、黄庆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俊,蔡玲玲,黄庆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勇俊,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蔡玲玲,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黄庆仁,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郑勇俊与被执行人蔡玲玲、黄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5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庆仁、蔡玲玲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7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2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35.52元,扣除本案本次执行费50元,可向申请人支付5285.52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庆仁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东方半岛花园16栋509[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9161号]的房产,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玲玲持有的深圳市瀚莱星辰电子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庆仁持有的深圳市瀚莱星辰电子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述股权暂无法处置;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