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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静宁县绿源果袋果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静宁县绿源果袋果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692号原告:吴某,出生1973年5月7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静宁县绿源果袋果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企业住址不详。原告吴某与被告静宁县绿源果袋果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静宁县绿源果袋果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7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代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