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詹晶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詹晶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77号。负责人:葛春尧,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晶,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詹晶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上诉称,被上诉人詹晶在办理涉诉贷款业务以及其后因贷款逾期导致出现不良征信记录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住所地位于本市江岸区。请求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7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关于本案管辖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