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保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胥怀志、王如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怀志,王如义,金乡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50号之二申请人胥怀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如义,男,住山东省成武县,系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执行人金乡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系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关于胥怀志与王如义、金乡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326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王如义驾驶被申请人金乡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