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徐小蚌、李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蚌,李龙,蚌埠市永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32号申请人:徐小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申请人:李龙,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申请人:蚌埠市永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55号第A7幢1单元1层A711号。法定代表人:马辉申请人徐小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永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徐小蚌已向本院提供了3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蚌埠市永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徐小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