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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德美、贾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美,贾百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贾百茂,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德美与被执行人贾百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安民三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德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31673.81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百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1673.81元,垫付案件受理费2933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百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对贾百茂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百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