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毛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毛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55号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玉京大道与禹都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87487J。法定代表人:董晓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霞,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天宁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0234J。法定代表人:毛金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毛金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毛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毛金全名下价值1915234.5元的财产,原告的该项保全由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器有限公司、毛金全名下价值1915234.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