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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芦某、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立某,张某,冯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338号申请人:芦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立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张某,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冯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芦某诉被申请人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立某、张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立某、张某、冯某名下1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李洪斌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解放北路220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立某、张某、冯某名下1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李洪斌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德州市解放北路220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