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孝友与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友,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640号原告:赵孝友,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亮,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赵孝友诉被告吴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孝友诉称:被告吴亮欠原告赵孝友等三人90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1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只付30000元,对余下欠款60000元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余下欠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赵孝友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邮件回执注明“原地址查无此人”,应视为原告赵孝友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与原告联系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原告赵孝友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孝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赵孝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