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笑敏与王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敏,王超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2062号原告:李笑敏,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王超丰,男,现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何雪婷,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笑敏诉被告王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笑敏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何雪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笑敏诉称,2014年7月,被告经王晓天(开汽车修配厂)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当时议定借款月利息2分。于2016年3月已还款89000元,同时给付利息21000元(应付利息20个月,每月2200元,计4400元)。被告当时说用两个月即还,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并立有欠据为凭。可是现在已经过还款期限一年有余,被告仍没有还款。最近找到被告要款竟然说“没钱,有钱也不给,欠款条不是他写的,是其母亲写的,找他母亲要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王超丰立即偿还欠款2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超丰辩称,1、被告不欠原告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共计偿还原告132000元,因此不欠原告款;3、原告提供的金额为21000元的欠条,不是被告王超丰本人所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笑敏与被告王超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本案庭审中,原告李笑敏提供欠条一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欠李笑敏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2个月还清。欠款人:王超丰。2016年3月23日1504177****”。鉴于被告王超丰否认该份欠条系其本人所写,原告李笑敏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诉讼过程中,本院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被告王超丰参加司法鉴定程序。被告王超丰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参加司法鉴定程序,也未说明不参加司法鉴定程序的理由。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笑敏与王超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李笑敏要求被告王超丰给付借款21000元,有原告提供欠条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超丰虽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不是本人所写,但在原告李笑敏对争议事实提出鉴定的情形下,被告王超丰未参加鉴定程序,故被告王超丰关于欠条不是本人所写等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丰给付原告李笑敏欠款21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王超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人民陪审员 娄家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