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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以凡与肖跃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凡,肖跃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270号原告:朱以凡,男,31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春燕(系原告朱以凡妻子),3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肖跃忠,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朱以凡与被告肖跃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朱以凡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凡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以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以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