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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20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米元良,郭祥会,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203号之四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方潭,董事长。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明杰,总经理。被告:于明杰,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吴华萍,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德强,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米元良,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郭祥会,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济南达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米波,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米元良、郭祥会、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高林审 判 员  马小舒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颜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