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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410陈金荣与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荣,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荣,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戴忠林。申请执行人陈金荣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2月2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因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金荣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63400元,执行费为1803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对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案中将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处置完毕后,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得5529510元。因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众多,本院将上述5529510元依法按债权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陈金荣分得145521元。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