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尤歌涛与俞未娟、林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歌涛,俞未娟,林兴达,周克刚,叶琼玉,周亚绒,沈赛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083号之一原告:尤歌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俞未娟,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林兴达,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周克刚,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琼玉,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周亚绒,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沈赛儿,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歌涛为与被告俞未娟、林兴达、周克刚、叶琼玉、周亚绒、沈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歌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尤歌涛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歌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尤歌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刘鹏飞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