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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段四立与冯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四立,冯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92号原告:段四立,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冯连杰,男,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段四立与被告冯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段四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四立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