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六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北十里铺(郊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464X4(1-1)。法定代表人:余明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六荣,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定远县明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六荣的存款973243.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