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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六八华高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7楼701-1室、10楼1004室。法定代表人:张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六八华高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十二楼1204室。法定代表人:梅云。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六八华高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腾讯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不能确定,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深圳腾讯公司作为微信服务提供商,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进一步核实侵权行为是否实际发生。请求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9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腾讯公司关于本案管辖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深圳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