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凤杨少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杨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52号之一申请人金凤,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少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凤与被执行人杨少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少杰在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