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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兴业铸造厂诉被告虎林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兴业铸造厂,虎林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773号原告:虎林市兴业铸造厂。所在地址:虎林市东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淑霞,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喜,虎林市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俊青,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虎林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虎林市。法定代表人:张连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第三人:XXX,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住虎林市。原告虎林市兴业铸造厂诉被告虎林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虎林市兴业铸造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虎林市兴业铸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元,由原告虎林市兴业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刘晓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