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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晓莲、覃登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莲,覃登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6152号申请人:陈晓莲,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梁天捌,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登选,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晓莲诉被申请人覃登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晓莲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覃登选持有广西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股权,并以其名下位于南宁市民主路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晓莲名下位于南宁市民主路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覃登选持有的广西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股权。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