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庭广诉李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广,李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913号原告王庭广,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祖荣,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庭广诉被告李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王庭广负担,余额1899元退还原告王庭广。审 判 长 苏 燕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人民陪审员 尚炳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