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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杨善琛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兄,韩静,顾鸿福,孙鹏,杨善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兄,女,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新兴家园。申请执行人顾鸿福,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申请执行人孙鹏,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富建胡同。被执行人杨善琛,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本案立案后,承办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善琛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杨善琛向我院交纳案款12000元,并做还款计划。此后,被执行人杨善琛拒接电话且未按时到院参加谈话。2017年8月16日我院委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杨善琛名下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村东2#住宅楼(限价商品房)16层2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但该套房屋已于2016年出卖给案外第三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亦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正中审判员  苏宝泉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高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