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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小亮与石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亮,石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976号之一原告胡小亮,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委托代理人胡伟强,男,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雯,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周庆武,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亮与被告石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