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小亮与石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亮,石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976号之一原告胡小亮,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委托代理人胡伟强,男,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雯,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周庆武,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亮与被告石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