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法、黄振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法,黄振豪,李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332号申请人:李海法,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振豪,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志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申请人李海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振豪驾驶李志敏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李海法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振豪驾驶李志敏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海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