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秀娟与张善峰、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娟,张善峰,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39号原告:苏秀娟,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善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宏,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娟与被告张善峰、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娟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秀娟以被告王宏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由原告苏秀娟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