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伍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97号申请执行人伍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陈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9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伍某与陈某离婚。二、伍某1由陈某抚养,伍某自二○一四年七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二千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每月一日给付当月抚养费。三、伍某自二○一四年七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探视孩子伍某1。权利人伍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条件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9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