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刘世勤罚金一案普通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63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被执行人:刘世勤,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刘世勤罚金一案,本院(2017)黑0110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世勤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17年8月11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世勤的房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世勤给付罚金一案对其不予减刑、假释建议书》。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强审判员 刘咏梅审判员 谢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心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