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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爱军与王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军,王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程爱军,市民。被执行人王建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爱军与被执行人王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建君于2015年农历6月30日前归还程爱军借款1万元,于2015年农历12月30日前归还程爱军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2015年农历6月30日到期的1万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君将本案标的1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农历6月30日到期的1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