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储昭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需要解除相关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金山廊桥二楼的九间门面房【产权证号为岳公房字第1626、1628、1629、1630、1631、1632、1633、1636、1637号,土地证号为岳国有(2013)0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汪根节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衙前村中屋组2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