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郯城县第一运输公司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中兴刨花板厂诉被执行人郯城县第一运输公司、倪瑞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案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的债务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舟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杨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