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瑾与王彩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瑾,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瑾,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瑾与被执行人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彩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彩霞在本院因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张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王彩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瑾发现被执行人王彩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