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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来军与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家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军,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3425号原告:朱来军,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大革村。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法定代表人:刘作义,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朱来军与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家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来军,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主任刘作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有效;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20日,被告将该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承包给原告,承包年限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39年10月10日止,承包面积四至:西到双合屯地界边,北到人口应分地边,南到东太村边界,东到老河北屯前。总面积1200亩。合同第(三)项约定”甲方不收取承包费。乙方开发废弃地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拿出总面积的50%即600亩无偿分给老河北屯村民(按现有人口分地)。剩余600亩乙方自行经营”。现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有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确实于2009年10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现在原告已经将当时协议中的土地开发完了,我们村上也已经把合同中所涉及的土地分配给了我们本村的村民,这份合同书是有效的。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09年10月20日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被告公章)一份、古龙镇伍家村村民代表名单一份、2009年10月10日及2009年10月14日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两份(均加盖公章)。被告伍家村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故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被告伍家村将该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承包给原告,承包年限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39年10月10日止,承包面积四至:西到双合屯地界边,北到人口应分地边,南到东太村边界,东到老河北屯前。总面积1200亩。双方约定:甲方不收取承包费。乙方开发废弃地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乙方将开发后的土地总面积的50%即600亩土地无偿交还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分配给老河北屯村民。剩余600亩乙方自行经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内容完整,且加盖被告伍家村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作义的亲笔签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涉案资源发包给原告,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来军与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伍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伍家村老河北屯门前废弃地开发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