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秦慈勇与姜楚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慈勇,姜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秦慈勇,农民。被执行人:姜楚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慈勇与被执行人姜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姜楚雄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秦慈勇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24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延寿审判员 闫正鸿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